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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日期:2017-10-08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量:236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培养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防范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安全教育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明确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对在工作中因不履行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酿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学院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 本规定是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教育、管理及事故处理的依据。
第二章 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
第六条 学院始终把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积极开展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学生自我防范能力。
第七条 学院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系、各部门负责人要协助院领导抓好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第八条 保卫处是学院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校园安全防范、安全设施检查的组织实施和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学生处应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行为管理,并参与学生安全事故处理。财务处负责办理学生人身保险。后勤产业管理处负责学生宿舍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教学中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教学主管部门和教学实施部门负责。各系和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对本系、本班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协作,积极配合,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
第九条 根据学院实际和本系情况以及学校季节性安全工作的特点,学院和各系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各班要在各种教学活动、日常学习生活和节假日,以适当的方式,持之以恒地对学生进行防盗、防火、防毒、防骗、防病、防事故、防人身伤害教育。学生应自觉学习安全防范知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 把学生的安全教育与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使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把因心理障碍发生的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二条 教职工要关心学生、爱护学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责任意识,努力做好各项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保护学生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校园实行严格的门卫制度。进入学院的人员必须持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门卫在值勤时有权对进出人员进行询问或要求其出示证件,对不能说明情况的可疑人员,可责令其离开学院,或送交公安机关审查。对到学生公寓(宿舍)探望学生的外来人员,应在宿管员处履行登记手续,对不能说明情况又拒不登记的,应拒绝其进入学生公寓(宿舍),并向后勤产业管理处、保卫处报告。
第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院的稳定,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院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他人利益的行为。同时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参与酗酒、打架、斗殴和赌博;不得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物品;不得制贩、吸食毒品;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一)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二)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损失。
(三)自觉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四)在实训实习、体育运动、社会实践、军事训练、生产劳动、假期旅途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安全。
(五)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禁止在校期间擅自外出旅游和到江、河、库、湖泊等自然水域游泳。
(六)禁止攀爬学院围墙和从公寓(宿舍)窗口跳下,避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第十七条 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卫生。
第十八条 学生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或集会,须经学院同意,在规定地点必须有教师或学生管理人员在场。组织者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负责整个活动的安全工作,学生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一)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二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公寓(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公寓(宿舍)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一)学生不得擅自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寝室,不得私配,转借寝室钥匙。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留宿院外人员。禁止在学生寝室留宿异性。
(三)学生不得私接电源、私拉电线、网线和使用违规电器设备,违者一经发现,管理人员应及时拆除并没收违规使用的电器设备。
(四)学生不得在学生公寓(宿舍)内焚烧物品,不得私藏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乱扔烟头和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向楼下抛扔物品。
(五)学生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不得擅自在外租房居住,不得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晚归者应当如实向公寓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应出示证件。
(六)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寝室不存放大量现金。
(七)学生离开寝室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锁好笔记本电脑或寄存到管理员处。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情况时,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尽量缩小影响,并及时向学院报告。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院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学院有关部门和现场的师生员工应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尽可能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当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性伤害和损失后,有关部门或单位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及过错程度可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重大事故损失后,有关部门或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并保护现场,同时各单位要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事故发生后,需向公安机关报告或需由公安机关处理的,保卫处等部门应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经学院党委或行政研究后,按规定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因学院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院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并做好处理和善后工作。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有关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安全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学院将追究有关领导、当事人的责任。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不归而发生事故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学院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又不知去向的学生,有关系应主动及时寻找并报告学生处和保卫处,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两周不归校且未说明原因者,由系部上报学院研究,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内正常学习、生活及由学院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所发生的事故,学院视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凡经学院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家长负责领回。学生及家长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一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学院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以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院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肆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三十二条 因病死亡或学院不承担责任的意外死亡的学生,学院不承担丧葬费。若家庭确有困难者,学院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用于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三条 因学院责任意外死亡的学生,由学院按照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牺牲的学生,学院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待遇。
第三十五条 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从重处分。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有过错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按照《BOB登陆链接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由学院处理的,可向学院或学院上一级部门申诉;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可向公安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申诉。对申诉处理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学院成人大专、五年制高职、普通中专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6月15日起实行。
【信息由武装部 保卫处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