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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稳定工作表彰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安全工作,建立全院、全员参与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管理的表彰奖励机制,建设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安全稳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院安全稳定工作中建立表彰奖励制度,目的在于树立典型,弘扬先进,激发广大师生员工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积极性,营造“人人重视安全、处处体现安全、时时防范安全”的校园安全工作氛围,推动和促进“1210”发展战略与优质高效建设。表彰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三条 表彰奖励分为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在全校教职员工、全体学生、安保人员中评选;先进集体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系、部门为单位评选。
第四条 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2.在突发案件或事件中表现突出,在安全宣传教育、维护校园稳定、预防和制止犯罪、排除重大安全隐患、加强安全管理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
3.所负责的工作未出现安全责任事故。
第五条 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领导重视,制度健全,专兼职或义务安保队伍组织健全;
2.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学院安全稳定精神及要求,严格执行四个《责任书》的条款内容;
3.检查与安全防范到位,安全宣传与教育到位,一年中无安全稳定责任案件或事件。
4.单位内部和谐团结,单位成员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安全稳定工作先进个人和集体的评选申报必须密切结合学校中心工作及安全稳定工作,建立经常的考核制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原则上每年表彰一次。
第七条 申报表彰奖励的对象须填写个人或集体奖励审批表,撰写事迹材料。事迹材料必须客观真实,重点突出,体现先进性。
第八条 对受表彰奖励的个人和集体,由学院党委发文和召开大会进行表彰,颁发证书(奖牌)和奖金,表彰决定存入学院和个人档案。
第九条 对受表彰奖励的个人和集体的先进事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导向和激励作用。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安全稳定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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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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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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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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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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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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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先进 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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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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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党委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信息由武装部 保卫处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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