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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关于开展春秋游活动的暂行规定
日期:2020-06-30 作者: 来源: 浏览量:291
为丰富教职工的文体生活, 培养健康向上的情趣爱好, 增进会员之间的沟通交流, 落实全民健身活动精神, 不断提高教职工身体素质、增强全院教职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学院工会每年组织会员教职工开展春游和秋游活动,让全体会员教职工能够远离城市的喧嚣,释放压力, 放飞心情,增进交流, 营造和谐。为进一步规范春游、秋游活动,特制定本规定。 一、春游、秋游活动以分工会为单位举行,凡学院工会会员均应参加,因公、因病和因事请假的除外。 二、各分工会应在每年的春季和秋季分别组织一次户外郊游活动。开展春秋游应于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活动。 三、每次的户外郊游活动费为每人150元,用于开支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活动用品费等,不得开支景区门票和导游费等。 四、活动费须按实际参加人数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公务卡管理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帐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五、用于伙食补助费的开支标准,每餐每人不得超过80元。菜品为家常菜,不得有鱼翅、燕窝、鲍鱼等高档菜肴和有野生保护动物的菜肴,不得报销违反规定的烟酒。报账时应附发票、收银小票、菜单及参加人员名单,春游报账时间截止每年6月30日,秋游报账时间截止12月31日,不得跨年度报账。 六、春游、秋游活动如需租用车辆,必须租用具备资质的租车公司车辆,并签订租车合同,开具发票,确保教职工的出行安全。 七、本规定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BOB登陆链接
工会 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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