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登陆链接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日期:2020-06-30  作者: 来源:  浏览量:608

 

 

一、目的

根据《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工发[2018]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工会财务管理,规范工会经费管理,使工会经费更好地服务职工;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工会组织。

二、经费来源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学院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学院按全体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依法向工会拨付的经费。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学院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院工会收到的学院行政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学院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学院工会依据相关规定 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学院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三、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学院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经费独立原则。学院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预算管理原则。学院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本工会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学院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学院党委批准。

()服务职工原则。学院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学院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学院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四、学院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学院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1、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学院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学院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学院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个人项目最高奖金不超过300元,团体项目最高奖金不超过1500元,未设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补助费,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开展活动可安排工作餐,用餐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院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学院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举办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确需统一购买服装的,可为参加人员购置人均不超过800元的服装(含鞋子),每人每年限一次。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聘请导演、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导演、教练、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工会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组织开展职工春节联欢会,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每年可组织会员春游秋游活动各一次,应当日往返。春游秋游活动可安排每天每人不超过150元的标准用于开支伙食费、活动费、交通费、门票费等。不得到有关职能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3、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学院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学院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4、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学院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学院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慰问标准不超过2100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学院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购买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或符合政策生育时,可以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不动手术的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动手术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重大疾病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或通过职工互助保障得到帮助。

工会会员退休,基层工会可组织座谈会予以欢送,座谈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同时可为本人发放不超过500元的纪念品。

工会会员去世,可给予不高于2000元的慰问金,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的,可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慰问金。

5、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二)维权支出是指学院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1、劳动保护费。用于学院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2、法律援助费。用于学院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3、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学院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学院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帮扶、救助和慰问。

4、送温暖费。用于学院工会开展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5、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学院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三)业务支出是指学院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1、培训费。用于学院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2、会议费。用于学院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3、专项业务费。用于学院工会开展学院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学院工会开办的阅览室和职工健身房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学院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学院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方面的支出,用于学院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学院工会组织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4、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学院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工作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奖励标准为:一等奖不超过500元,表彰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5%,二等奖不超过300元,表彰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三等奖不超过100元,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用于学院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学院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四)资本性支出是指学院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是指学院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学院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职工和劳模疗休养、职工教育、行政方面的表彰等工作,属单位行政的福利费、教育费、商品和服务支出范围,不得由工会经费列支。受单位行政委托,基层工会可以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但经费由行政负担。行政可以给工会进行专项补助,但不得以行政补助的名义由工会经办职工集体福利。离退休干部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经费从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中支出,或按有关规定列支。

五、学院工会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电子礼品卡、消费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六、财务管理的有关要求

(一).“四不请款”:

(1) 没有预算、计划的开支项目不请款;

(2) 不属于工会经费开支范围的不请款;

(3) 违反财务规定的不请款;

(4) 不上交会费的不请款。

(二)报销要求

1、工会经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结”原则,活动、项目结束后将所有合乎规范的费用应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各类经费支出发票来源真实、合法。发票付款单位应为“BOB登陆链接 工会”,票面上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附有购物清单,原始票据要有经办人、审批人等相关人员的签字方可办理报销。各级工会活动支出报销时,需附举办活动项目的通知,内容包括:活动内容、地点、参与人数和活动总结(图文兼备)等。

学院工会发放的困难补助、慰问金及物品、以及各二级工会发放的各类奖励等,要制定相关规定,明确发放标准,报经院工会委员会审批备案后执行。发放时应附详细清单,签收到位。

学院工会经费支出审批实行学院工会主席审签;各分工会经费报销时须经该分工会主席审签,最后经院工会主席审批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报账时除提供内容齐全的正规有效发票或与活动有关的原始凭证外,还应根据活动类别提供下列相关附件:

(1)分工会组织的活动应提供会员活动登记表、工会活动签到表。(2)学院工会组织的活动应提供会员活动登记表、工会活动签到表及学院工会的文件或通知。(3)购物发票及购物税控系统开出的详细清单(刷卡购物还应提供pos机刷卡单),或发票开具单位(供应商)提供的明细清单并加盖与购物发票一致的印章。(4)活动奖金、奖品、纪念品、运动用品、授课人员酬金等的领取要有签领单。(5)集体活动在外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6)委托校外有关单位协助开展会员集体活动或培训等,须要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应提供合同或协议。

2、下列凭证不予受理:

(1)借活动之名滥发补贴、奖金的原始凭证。(2)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发票。(3)经过查询确认是假发票的。(4)过期发票(当年发票次年3月31日以后报账)。(5)与工会活动无关的所有发票、单据。(6)以“烟、酒”等字样名称的发票,或以“礼品”“食品”“商品”等笼统字样的购物发票且无合规的明细清单。

3、票据签字要求:

(1)对于纸张较大的发票,每一张发票都必须盖上印鉴章后由经办人、证明人、分工会主席签字。(2)对于纸张较小的鱼鳞型粘贴的发票(如汽车票、火车票),可以在多张票据上盖上印鉴章后经办人,证明人、分工会主席签字。(3)每一张粘贴单上都必须注明金额和单据张数,有经办人和主管(分工会主席)签字。(4)签领单要有经办人、审核人、分工会主席及领取人签字。(5)经费报销的佐证附件不需要盖印鉴章签字。

“四不报销”:

(1) 超出预算计划的费用未经批准的不报销;

(2) 原始单据上无经办、验收、主管领导签字的不报销;

(3) 发票上不写明单位、大小金额不相等、没有税务监制章、营业章或财务专用章的不报销;

(4) 所购物品(奖励费用)超过留用费用的不报销。

七、财务监督

1.学院工会的财务经费由财务处统一建账管理,按有关规定给予活动拨款、报销;各学院分会的留用经费,由工会统一建账,交由财务处按分会设立帐目,给予活动支出的报销。

2.坚持财务民主、群众监督,重大开支要集体讨论。工会经费收支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每年向工会委员会汇报。

3.财务人员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维护学院财产和利益,对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有权抵制和拒绝执行。

4.对于行政拨款和收缴的会员会费要严格管理,做到制度健全、手序完备、凭证齐全、帐目完整、帐实相等。

八、附则:

1、本实施细则中的会员指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不包括离退休教职工、外聘及返聘人员。新入职学校的教职工入会要办理相关手续。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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