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南公积金〔2018〕58号
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实现缴存业务网上办、马上办、零跑路,确保缴存资金及时汇缴至个人账户,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自主缴存。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实行单位自主缴存,就是单位人员增减变更、缴存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汇补缴等所有缴存业务均应由单位自主办理。
二、规范缴存行为。
(一)规范缴存流程。各缴存单位要严格执行先核定缴存基数,再办理汇补缴业务的流程。要通过我中心网厅(柜面)核定月缴存额,并按照中心提供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要求,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
(二)规范缴存时间。各缴存单位必须在每月25日前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要严格执行按月足额汇缴,不得跨月、按季、半年、年度汇缴。
(三)规范汇缴办理。各缴存单位必须按照《住房公积金汇缴通知书》提供的业务流水号和汇缴金额,转账至中心指定住房公积金专户,业务流水号、汇缴金额不一致的作退款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缴存单位应高度重视,明确专人,严格把关,狠抓落实,确保缴存工作顺利推进。
(二)依法缴存,切实履行缴存单位协管员职责。各缴存单位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严格执行缴存上下限控制,按时足额缴存,不得欠缴、少缴。各单位协管员要按流程办理公积金缴存业务,及时查询单位缴存情况,杜绝未达账和多缴款发生。
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9月29日
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科 2018年9月29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