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9-01-03  作者:财务处 来源:  浏览量:0

关于办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位教职工: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 2019 年1 月 1 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采集方法

1、通过远程办税端(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可在学院财务处网站的服务指南中下载安装)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请各位教职工及时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并按照软件提示进行注册、基础信息完善、专项附加信息填写及报送。

   2、通过填写电子《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可在学院财务处网站中下载)直接报送给财务处大厅。电子档报送至邮箱472867783@qq.com,纸质档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后分别留存。

3、自行申报办理,不愿意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单位的,可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高坪税务局)办理。

二、请各位教职工在2019年1月12日前完成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

三、教职工对填报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纳税年度中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教职工,应当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 更新扣除信息,以免影响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五、根据政策规定大病医疗不需填报,如有该抵扣事项年终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

六、由于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内容较多,本通知无法涵盖所有内容,请教职工登录学院财务处网站进一步了解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BOB登陆链接 财务处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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