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用法治的思想、方式规范国家工作人员行为,为公民和企业提供对公权力的合理预期,有利于营造有序和谐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预防职务犯罪是解除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障碍的重要手段,也是一种生产力。
2013年3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同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江苏代表一起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在听取代表发言后,习总书记表示:“职务犯罪确实使我们的损失很大。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我很以为然。”
“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有力回应了某些人对预防工作可有可无的质疑。事实上,将预防腐败的重要性提高到与惩治腐败并重的高度,已经成为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共识,并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提出预防和打击并重的原则,强调在惩处腐败的同时,综合运用立法、司法、行政等多种手段和措施来预防腐败。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做好新形势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新形势下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应更好地符合党和国家大局的要求,在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狭义上理解就是找准一个切入点,从廉政制度到企业制度认真梳理,把廉政建设与反腐败结合起来,促进相关单位和组织的健康稳定发展;从广义上理解是用法治的思想、方式规范国家工作人员行为,为公民和企业提供对公权力的合理预期,有利于营造有序和谐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预防职务犯罪是解除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一种生产力。
作为国家预防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重点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针对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机构在研究和掌握职务犯罪的具体数据和规律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将理论研究成果上升为刑事政策和司法解释,加大打击腐败的力度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实施纲要》提出,要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三者统一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挥作用。教育的目标是增强自律,而制度和监督体现的是他律。制度是静态的他律,而监督则是动态的他律。
从人的社会化过程看,人的规范意识的形成是他律的结果,是被动接受规范的约束,人必然会自发想摆脱规范约束。现实中,虽然有的腐败分子声明自己违法犯罪是因为不学习、不懂法,但事实上却未必,其贪腐原因更多是对他律处心积虑地拒绝和逃避。当社会无法消除权力主体主观上的贪念时,就必须设计各种条件,增加贪腐的难度。
制度和监督是防止贪腐的基本前提,而教育的目的是促使权力主体遵守制度接受监督,即使教育失效,制度和监督所发挥他律功能,也可以让权力主体想贪却没有机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应顺应客观规律,推动预防对象自律和他律的实现。
推动预防对象形成自律机制
自律是个体为追求道德本身的目的而制定的伦理原则,个体达到一种不受外在约束或情感左右而依据其良心法则行动的主动状态。也就是指在没有人现场监督的情况下,通过自己要求自己,变被动为主动,自觉地遵循法度,使之成为指引和约束自己的行为的标准。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国家工作人员的自律机制建设。
首先,在个案预防和特定单位预防的基础上,探索针对行业、系统的社会化预防。在办案的基础上,进一步与发案单位深入合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即“办一个案件,净化一个部门;办一个案件,清理一个行业”。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应与有实际需求的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就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领域建立廉洁准入制度,通过行贿档案查询等日常防范的方式推动预防对象实现自律。上述制度具有可复制性和可推广性,成功的经验可以用于相应的行业和系统。
其次,督促国家工作人员自觉学法、知法、守法,并成为法律宣传者和监督力量。深入国家机关和大型国企开展法制宣传、以案讲法,帮助公职人员增强法制意识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常规做法。实践表明,最有效的法制宣传是用身边人的腐败案例作为教材,讲述腐败分子的堕落过程和身陷囹圄之苦,展示其忏悔、悔罪的资料,或者由腐败分子本人现身说法,使观者感同身受,让公职人员意识到“千万莫伸手,伸手必被捉”。除了反面教材之外,也使用正面教育方法,组织高危岗位人员定期学习,查找自身存在的倾向性问题,让其了解反腐败工作和国家法律政策,更积极地接受法制教育以实现自律。
第三,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共媒体,形成社会化预防。腐败与反腐败都是社会热点问题,公众对腐败案件的关注远远超出对先进典型人物的关注。作为反腐败工作中重要一环的职务犯罪预防应高度重视开展社会化宣传,有策略地公布典型案例,主动引导网络舆情,顺应在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群众对反腐败和预防工作知情权的要求。社会预防需要的是不断拓展沟通渠道,形成群众关心反腐、支持反腐,主动提供腐败线索的良好氛围。在这样的环境中公职人员自然也会加强自律。
推动完善预防对象他律机制
他律是相对于自律而言的,指服从自身以外的权威与规则的约束而行事的道德原则。他律与自律是相辅相成、互相作用的,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另一重要途径。
首先,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惩治腐败案件的同时,要积极帮助案发单位弥补制度漏洞,加强监督力度,实现他律。要找准被建议单位存在的问题,科学、合理、审慎地提出建议,避免讲形式、走过场;应注意其针对性及可行性,分析问题及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要加强回访工作,进行跟踪了解、督促落实,积极扩大预防战果。
其次,利用预防调查报告系统分析行业、领域存在的体制和机制上的典型问题,提出有效的预防对策,以实现他律。要针对职务犯罪发生的实际状况或者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隐患和风险,研究提出有效预防对策。实践中,公共权力集中的行政机关、国有企业要主动与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合作,在信息交流、理论研讨、互助协作等方面建立深度沟通的渠道,加强对本系统、行业职务犯罪特点、规律的研究和分析,预测发展趋势,从机制、制度等方面加以防范。
第三,职务犯罪预防机构要不断提升对犯罪发生原因、特点、规律和预防对策的研究水平。预防工作深层次的目标要求综合运用量化研究和实证分析等科学的调查研究方法,准确揭示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和条件,提高对职务犯罪发展变化的规律性认识和及时发现、防治职务犯罪的预警能力。办案机关要加强对重大案件、典型案件的研究,分析这些案件的共性特点,提升对案件发生的规律性认识;从犯罪根源、犯罪根本原因和犯罪诱因三个层面上查找罪因,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方法。在此基础上,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的调研和重大政策论证,通过分析可能产生职务犯罪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积极推动制定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法规,推进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化建设。(作者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反贪局助理检察员 刘敬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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