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惩贪法与案之一:汉律中的“监守自盗”
日期:2015-10-20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27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林乾:中国惩贪立法有一个基本的特点:历代在逐渐增大惩贪的力度。在传说当中的尧舜时代,有一个著名的大法官叫皋陶,在他所定的罪名当中,就有昏、墨、杀、贼等等罪名。“墨”指什么?就是后代的贪污罪。《左传》当中讲:“贪以败官为墨”。也就是后代这种贪污罪。
汉代法律当中最早出现了“监守自盗”这个名词,而且“监守自盗”的罪行,比通常像盗贼这样的盗要罪加两等,达到什么样子呢?只要是监守自盗达到十金(指铜)就处以死刑,所以汉代惩戒非常严厉。
汉代有一个非常著名的大臣叫田延年,官位到了大司农,主管国家的财政和经济。为汉昭帝修陵寝的时候,他征用了民间很多的牛车,从渭南到咸阳的西北运送砂土。因为主管财政经济,他向朝廷奏报时,按照每辆牛车两千文来具报。这样三万辆牛车每辆两千文,实际是六千万。实际发给这些征用牛车的这些租户每辆牛车是一千文,也就是说三千万被他自己装了腰包。贪腐的数量非常之大,可以说案件出来后震惊朝野。所以当逮捕的文书下达到田延年这里的时候,他感到自己罪责难逃,自尽而死。
汉律规定:官吏坐受赃罪,不但本人要弃市,而且子孙三代不得为官。汉律还规定只要是在监临官,你接受了部属、下属,包括民众这些饮食,初犯要免官。后来法律进行了调整,计值而偿者才不论罪。所谓计值而偿,你平白的接受了别人这些实物,折合成多少钱,你缴纳之后才不论罪。这个规定还是很严格的。还有贱买贵卖,也要以这个差价作为定罪的依据,也就是说严格禁止贱买贵卖,所以说对贪官的惩戒是非常严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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