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6-06-24  作者: 来源:  浏览量:139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支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范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根据《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和农村信用社有关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由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农村信用社办理,且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助学贷款;已经获得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商业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采取信用方式发放,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原则上集中在县级联社(农合行,下同)营业部或个人客户部(或个人贷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经办社”)办理。

第六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应遵循“按年申办,专款专用、贴息补偿,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学生。

第八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刑事犯罪记录、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等;

(三)已被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普通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普通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的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均在农村信用社县域内,并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六)学生的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愿意作为共同借款人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并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七)同一年内没有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性助学贷款;

(八)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信誉良好,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

1. 村贫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 孤儿及残疾家庭;

3. 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

4. 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的家庭;

5. 遭受重大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6. 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7. 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8. 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的家庭;

9. 其它贫困家庭。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会计核算

第十条  贷款额度。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一般不超过就读学校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的总和,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助学贷款”科目下核算管理

第四章  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第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在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之前,县级联社应与县级教育局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附件1),并为县级教育局开立“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专户”,用于归集其向各级请领的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结算经办社返回县级学生管理中心的贷款风险补偿金,支付借款人应还利息和管理中心应划拨给经办社的贷款风险补偿金。

第十五条 贷款贴息

(一)贴息资金来源。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所属普通高校和考入地方普通高校跨省就读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四川省籍学生考入四川省属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省财政承担;四川省籍学生考入市(州)属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普通高校所在市(州)财政承担。

(二)贷款贴息程序。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贷款利息,按年计息,每年的1220为结息日。经办社应依照合作协议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法及执行的利率,于每年约定付息日的前40日试算借款人当年应还利息,并按照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于每年的1110日前向其申报贴息资金,并督促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的1220日前,将当年应贴息资金全部请领拨入其在县级联社开立的“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内。

经办社于每个约定付息日的前一日结计借款人当年应还利息,当地管理中心于次日将应付贷款贴息资金从其专户中划转给经办社,用于归还借款人当年应还利息,或经办社依据合作协议约定于次日在其贴息资金专户内扣划借款人当年应还利息。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能按合作协议约定的结息日归还借款人当年应还利息的,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并及时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

(一)补偿资金来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风险补偿制度,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所属普通高校和考入地方普通高校跨省就读的学生,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四川省籍学生考入省属普通高校就读的,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承担贷款发生额的7.5%,省财政承担1.5%,学生就读普通高校承担6%;四川省籍学生考入市(州)属普通高校就读的,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贷款发生额的7.5%,普通高校所在市(州)财政承担1.5%,学生就读普通高校承担6%

(二)风险补偿程序。县级联社与县级教育局签订合作协议时,应在协议中明确贷款风险补偿金比例按照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5%计算,实际损失大于风险补偿的部分,由县级教育局协调县级财政分担。经办社应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并按照当地管理中心的要求,于每年的1110日前向其申报风险补偿金,并督促其于每年的1220日前,将当年应划拨的风险补偿资金全部请领拨入“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内,并于每年的1221日前将风险补偿金全部划拨给经办社。

(三)风险补偿金的会计核算。农村信用社应在负债类中设立“递延收益”科目核算风险补偿资金。经办社收到风险补偿金,应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待确认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时,再列入当期损益。已确认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经办社返回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社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  贷款程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程序包括:贷款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经办社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借款合同→普通高校确认→县级学生资助中心通知放款→贷款发放和汇款→备案登记

第十八条 贷款申请与初审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人在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就读高中学校或在读的普通高校)领取《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川教〔200938号),填写个人信息;

(二)借款申请人将申请表送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送就读普通高校或高中学校初评后,交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规定进行初审后,将借款申请人名单、申请表及申请人的以下申请资料一并送经办社。

1. 当年被普通高校录取的新生

⑴申请表;

⑵借款申请人与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籍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普通高校录取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⑷学生所需学费、住宿费的证明材料和高校的开户行名称、账户名称及账号等;

⑸借款申请人在经办社申请蜀信卡(无折卡,下同)原件及复印件;

⑹学生与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关系证明资料;

⑺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它资料。

2. 在读普通高校学生

⑴《申请表》;

⑵借款申请人与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籍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就读高校对学生的鉴定材料,内容至少包括学生所在院系、学习和思想品德表现、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等情况;

⑷普通高校学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⑸学生所需学费、住宿费的证明材料和高校的开户行名称、账户名称及账号等;

⑹借款申请人在经办社申请蜀信卡(无折卡,下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⑺学生与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关系证明资料;

⑻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它资料。

并行核实后,第十九条 贷款调查。经办社在收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的借款申请人名单、申请表及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贷款调查人员要通过面谈调查、电话访谈、实地考察、系统内外有关信息系统查询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登录《中国教育统计网》的“统计标准”栏目或通过其他途径查询高校的名称等相关信息,对可能存在真实性风险的内容、申请资料中未包含但应作为贷款审批依据的内容、以及其他可能对贷款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容应作详细记录。

第二十条 贷款审查及审批。属城镇居民的,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与审批;不属于城镇居民的,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与审批,并填写《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表》(附件2)。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不予审批,并向申请人及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一条 签订借款合同。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经办社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当面签订《助学借款合同》(附件3)。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校确认。学生持《助学借款合同》和《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确认函》(附件4)到普通高校报到注册,并将普通高校盖章确认的《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确认函》回执,在报到后20个工作日内,以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送达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遇特殊情况,学生应主动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否则不予发放贷款。

第二十三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放款。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学生就读高校盖章确认的回执后,登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统计台账、报表,并向经办社出具《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放款通知书》(附件5)。

第二十四条  贷款发放和汇款

(一)经办社收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出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放款通知书》后,根据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发放贷款(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的,可按照《助学借款合同》的授权约定,由其共同申请人办理)。

(二)经办社根据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委托经办社转账付款的授权约定,将贷款先转入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账户后,再从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账户汇入《助学借款合同》指定的普通高校账户,同时,须在汇款单中注明“××院××系××专业××学费__元,住宿费__元”字样,以备普通高校核实,不得支付现金或转入其他账户

第二十五条  备案登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之后,经办社应及时登录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统计工作。县级联社应按照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定期送交有关备案资料,作为拨付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的依据。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或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贷后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贷后检查、贴息及风险补偿、本息归还、借新还旧与贷款展期、风险管理、档案管理等内容。

(一)贷后检查。生源地助学贷款发放后,经办社应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学生所在普通高校、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毕业后的工作单位加强联系,及时掌握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的动态,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贷后检查,确保能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二)贴息和风险补偿。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三)本息归还

1. 利息归还。学生学习期间的贷款利息按约定贷款期限适用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对在校期间欠交的财政贴息资金按规定计收复利,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负责偿还。

2. 还款方式。借贷双方应协商确定柜面还款、委托扣款、其他方式中的任一一种还款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 还款方法。借贷双方应协商确定以下任一一种还款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⑴等额本息还款法;

⑵等额本金还款法;

⑶按月付息、任意还本还款法(仅限借款期限在1年及以内);

⑷其他经贷款人同意的还款方法。

4.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无须申请,可以任意提前还款。

5. 借款人在学生毕业前和毕业后一年内(含)需变更还款方式的,应向经办社提出申请,并与经办社签订《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附件6)。

(四)借新还旧与贷款展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原则上不得办理借新还旧。因学生继续就读而需展期的,应先征得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其还本付息方法按在校生对待,原则上不得办理其他原因的贷款展期。

(五)风险管理

1. .不良贷款管理执行《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对不讲诚信、不按时还贷或恶意拖欠贷款等明显违约行为,可采取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名单、向违约学生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形、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和全国普通高校毕业学生学历查询系统等惩戒措施;

2. 风险分类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暂行办法》等的规定执行。

(六)档案管理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县级联社应积极争取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应与当地教育、财政、银监部门和普通高中、高等学校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建立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作体系。

第二十八条  经办县级联社应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普通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联结机制,形成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体系。

经办社应动态了解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的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也可会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道提前了解当地高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情况,建立支持对象名册,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办事处(联社)应加强对辖区内县级联社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监督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督促经办社改善金融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章  

第三十条  各市、县级联社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联社备案。

第三十一条  此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等5部门制定的《四川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已生效的助学借款合同,继续按原办法规定办理续贷、贴息和免税等相关事宜,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不再沿用该试行办法的规定签订新的助学借款合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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