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统一管理与协调,促进我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的自立意识、劳动观念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劳动强度要适中,避免学生从事高空作业和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学生人体造成伤害和产生威胁的工作。
第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实行合同制,应聘及聘用的双方应就服务内容、时间、要求、酬金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等方面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协议,以切实保障双方的利益。
第五条 勤工助学是一项兼教育、管理、服务于一体的实效性工作,需要师生共同努力,要保障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得到资助,受到锻炼,增长才干,要加强教育,严格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领导、学生处、财务处、团委、教务处 、人事处、保卫处、总务处、后勤服务总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负责全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具体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系成立勤工助学工作小组,组长由系部党支部书记担任,组员由学生分管领导、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组成。负责配合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导学生个人或集体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做好学院困难学生调查工作和本系勤工助学岗位安排。
第三章 岗 位
第八条 校内岗位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学院实训中心、培训中心、后勤产业管理处、学生处、后勤服务总公司、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学生活动中心、图书馆等部门可以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安排部分学生从事打字、复印、清洁、管理等工作;各系按困难学生比例可安排一定的助教、助管固定岗位。
第十条 学院相关部门及系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学生的专业知识,在指导老师和各级人员组织下,帮助学生走出校门进行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院网站上设立专栏集中发布勤工助学用工信息。用工部门也可自行发布经审核批准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四章 条件与程序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人员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2.学习勤奋刻苦;
3.工作认真,责任心强,能认真履行合同,能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4.生活勤俭节约;
5.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选拔程序:
1.凡自愿参加勤工助学的同学,根据学院公布的岗位提交书面申请给各系勤工助学工作小组;
2.各系勤工助学工作小组按照勤工助学的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安排;
3.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用人部门进行公开招聘。
4. 将参加勤工助学的人员向全院师生公示,无异议后上岗。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校内外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学院设有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并指派人员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时间主要安排在课外活动时间、双休日和寒暑假进行,不得与正常上课时间冲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每周不得超过8小时, 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六条 每学期结束后勤工助学学生向用人部门递交书面总结,用人单位应对勤工助学学生作出书面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安排或立即停止勤工助学:
1.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半年内不得参加学院内勤工助学;受记过、留党、留团、留校察看处分者,一年内不得参加学院内勤工助学;
2.日常生活铺张浪费者;
3.上一学期有两门及以上补考课程者;
4.不遵守劳动纪律,用人部门反映表现不好者;
5.私自调换岗位者。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资助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1.学生勤工助学经费每年由院财务处列入预算。
2.勤工助学经费主要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专款专用。
3.学生勤工助学经费使用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财务处进行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七章 考核与酬金支付
第十八条 各勤工助学岗位的勤工助学金标准由学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根据不同岗位的技术要求、劳动强度核定。
第十九条 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酬金在学生勤工助学预算经费中支付。对于学校后勤服务总公司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劳动酬金除后勤服务总公司按公司规定的岗位标准支付外,不足部分可从学校学生勤工助学预算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条 各用工单位根据审定的岗位酬金标准和学生劳动考核情况,按月填写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勤工助学酬金申领单,经办人和用工部门领导签字盖章,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由财务处发放。
第二十一条 由用工部门统一领取勤工助学酬金的,须做好发放明细表,经本人签名后交财务处。
第二十二条 固定性的勤工助学工作,用工部门要分系对学生劳动情况做出鉴定,并上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集中反馈到学生所在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