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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学生处分解除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帮助违纪受处分学生改正缺点、发奋成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BOB登陆链接 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处分包含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四种处分类型。
第四条 违纪学生处分期限设置为:警告处分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8个月,记过处分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12个月。
第二章 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第五条 受处分学生本人对所犯错误认识到位,态度诚恳,检讨深刻,并积极赔偿损失、消除不良影响。
第六条 学生受处分期限内无新的违纪行为,操行和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处分期限满后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若在市级及以上各类比赛中获得奖励(以正式文件或证书原件为准)及参加科技活动,公开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取得成果或专利,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创新创业、社会实践、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但处分期限警告不少于5个月、严重警告不少于6个月,记过不少于7个月,留校察看不少于8个月。
第七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应与辅导员保存经常性联系和沟通,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及表现,系部领导、辅导员(班主任)要主动关心、帮助受处分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
第三章 学生申请解除处分流程
第八条 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在处分期满前一个月可向系部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申请书着重于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情况、改正措施、取得的成效及今后的打算等情况汇报),填写《BOB登陆链接 违纪学生解除处分审批表》,提交考试考查成绩及现实表现相关证明材料给辅导员(班主任)。
第十条 辅导员(班主任)组织班级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并结合受处分学生的日常表现及考核材料,向系部提出是否解除其处分的初步意见。
第十一条 系部在征求相关人员意见基础上,经严格审核、认真研究后做出是否解除处分建议,并将学生解除处分申请书、审批表及民主评议等相关考核材料提交学生处审查。
第十二条 记过及以下处分的解除由学生处提出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决定;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学生处提出意见经分管院领导审查,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院统一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
第十三条 对解除违纪学生处分的处理有异议的,可在发文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15日内调查审核,并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 在规定处分期限到期后,若学生本人未提出解除处分申请,视为不愿解除处分;在规定时限内未达到解除处分条件要求,或学院未同意解除处分的学生,学院将延长处分期限,直到其符合解除处分的要求方能解除。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学生在处分期限内不能申请院级及以上各类奖学金和其它荣誉称号。处分解除后,学生可以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于2017年9月1起施行,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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