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积极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包括上课、考试、实验、生产实习、自习、生产劳动、集会、军训等)以及院、系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
二、教务处、学生处、系、教学班和任课教师须对学生参加教学活动和其他规定的活动情况进行考勤。学生在参加教学活动和其他规定的活动时,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因事、因病、因公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参加者,以旷课论处。
三、学生请假应使用学院统一印制的“请假条”,一张假条限一人使用。
四、请假要有充分理由,审批必须严格掌握。学生因故请假需离校,须经学生家长到校或来电、来信告知辅导员、班主任及系领导,经确证后方可办理。请病假应持县级及以上医院或校医证明。学生请假须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凡请病、事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备案;二天以内,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批准备案;三天以内,由系部主任批准备案;一周以内,由系部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批准备案;一 周以上,由系部和学生处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备案;一个月及以上,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批准备案。若在考试期间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学生请假,超过某门课程学期课时总数的1/3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考试。
五、请假获准后,应将请假条交学习委员存查。请假期满,应持请假条和本人有效证件及时向批准人(辅导员、班主任或系领导或学生处)销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须先电话或电报报告并说明理由,回校时须持有效证明向批准人续假。逾期未办理续假手续者,其超过时间所缺课程按旷课处理。
六、学生请假,除严重疾病或紧急事故外,一律不得代假和事后补假。不假离校者,其所缺课程均以旷课处理。
七、上课铃响后未到者为迟到,下课铃响前离开者为早退,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者按旷课一学时计算,迟到或早退在15分钟及以上按旷课计,自习课按实际课时计,实习、集体活动等按所占时间计算学时。
八、对旷课的学生,各系、各辅导员(班主任)应责令其检讨,旷课达到相应学时数时,视其情节轻重,报学院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九、对学生的考勤情况要与学生的行为规范考核、评优表彰、奖助学金评定挂钩,各系可以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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