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登陆链接 学生奖励与资助实施办法
日期:2019-09-02  作者: 来源:  浏览量:774

BOB登陆链接 学生奖励与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本院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实施细则给予奖励;凡本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依据本实施细则给予资助。本实施细则所述本院学生是指在本院正式注册的在校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院对各项奖励与资助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四条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与资助的种类

  第五条  学院设有以下奖学金和助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

  (四)学院及企业奖学金

  (五)学院及企业助学金

  第六条  学院设立以下先进个人奖

  (一)优秀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

  (三)优秀团员

  (四)优秀团干部

  (五)优秀毕业生

  (六)优秀青年志愿者

  (七)优秀室长

  第七条  学院设立以下集体奖

  (一)先进团总支

  (二)优秀学生社团

  (三)先进班集体

  (四)先进团支部

  (五)五四红旗团支部

  (六)文明寝室

  第八条  学院设立各类单项奖,凡参加院内或代表学院参加全国、省、市举办的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技能比赛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集体或个人,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励与资助的评定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

  (一)评定对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二)评定条件

  1.国家奖学金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年内无学院通报批评处理或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年考查和考试科目平均绩点达3.0分,单科绩点达2.0分。

  (5)学生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在二年级及以上普通专科学生中评选。

  2.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年内无学院通报批评处理或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考查和考试科目平均绩点达2.5分,考试课和考查课均无补考。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在二年级及以上普通专科学生中评选。

  3.国家助学金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年内无学院通报批评处理或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原则上学年考试课和考查课无补考。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评定名额及金额标准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年由国家财政部、教育部下达名额和金额。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学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为三个档次,一档(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二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三档(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四)评定办法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助学金,还要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同时出具乡村或街道办事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2.班级评议小组评比并签署意见,报系资助管理工作组审核并签署意见。

  3.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后,由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复核,报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学院及企业奖学金的评定

  (一)评定条件

  1.学习成绩为同一专业年级或同班优秀者。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则》和校纪校规,学年内无学院通报批评处理或纪律处分。

  3.在二年级及以上在校学生中评选。

  (二)评定等级标准

  一等:1000元/人·年

  二等:800元/人·年

  三等:500元/人·年

  (三)评定办法

  1.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学院及企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班级评议小组评比并签署意见,报系资助管理工作组审核并签署意见。

  3.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后,由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复核,报学院及相关企业审批。

  第十一条 学院及企业助学金的评定

  (一)评定条件

  1.凡我院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以申请。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道德品质优良。

  3.学习刻苦,积极进取。

  4.家庭贫寒或遭遇不幸,求学困难。

  (二)评定等级标准

  一等:2000元/人·年

  二等:1500元/人·年

  三等:1000元/人·年

  (三)评定办法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院及企业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和《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同时出具乡村或街道办事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2.班级评议小组评比并签署意见,报系资助管理工作组审核并签署意见。

  3.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后,由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复核,报学院和相关企业审批。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的评选

  (一)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勇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品行端正,待人诚实,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2.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学习成绩在班、年级名列前茅或在学术活动、学习竞赛中表现突出,学年考查和考试科目平均绩点达3.0分,单科绩点达2.0分。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成绩合格以上。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在创建文明校园、文明寝室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

  (二)评选办法

  由辅导员、班主任组织班委、团支部主要干部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系评审小组审定,报学工部(处)初审,由学院评审委员会复核,上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评选名额与奖励办法

  1.优秀学生的名额按各系学生总数(一年级除外)大专4%、中职3%的比例确定。

  2.优秀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由学院发给荣誉证书和奖品。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一)评选条件

  1.凡在学院学生会、系学生会、班委任职半年及以上的干部(一年级除外),均有评选资格。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组织,并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办事公道,有原则性,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在同学中有威信,群众基础好。

  3.工作积极主动,任劳任怨,作风民主,团结协作意识强,富有开拓精神,在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4.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能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年考查和考试科目平均绩点达2.0分,单科绩点达1.5分。

  5.体育成绩合格以上,能带动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

  (二)评选办法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由辅导员、班主任会同班、团主要干部在符合条件的学生干部(院系学生会干部均回到各班参加评选)中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系评审小组审议后,报学工部(处)初审,由评审委员会审核,上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评选名额与奖励办法:

  1.优秀学生干部的名额,由学院根据院、系、班等学生干部的数量按一定比例分配。

  2.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定一次,由学院发给荣誉证书和奖品。

  第十四条  优秀团员的评选

  (一)评选条件

  1.团籍在我院、且在校学习满半年的学生均有资格评选。

  2.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3.组织观念强,能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和团的纪律,自觉维护学院稳定大局。

  4.为人正直,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是非观念强,敢于与不良行为作斗争。

  5.认真履行团员的义务和权力,关心团的建设,按时缴纳团费和过组织生活,积极参加团支部、班委组织的各类活动和公益劳动,且表现突出。

  6.讲文明礼貌,乐于帮助他人,是青年志愿者或参加过青年志愿者协会或分会组织的活动。

  7.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成绩优良,学年考查和考试科目平均绩点达3.0分,单科绩点达2.0分。

  (二)评选办法

  1.各团支部在辅导员、班主任老师的指导下,召开团员大会,按照评选条件,民主评议提名,报系团总支和系党总支审查。

  2.系团总支和系党总支根据学院分配指标,广泛听取意见,严格审查后,在审批表上加注意见并盖章,报院团委。

  3.院团委初审后,由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核,报学院党委研究决定。

  (三)评选名额与奖励办法

  1.优秀团员的名额按各系团员总数大专3%、中专2%的比例确定。

  2.优秀团员每学年评定一次,由学院发给荣誉证书及奖品。

  第十五条  优秀团干部的评选

  (一)评选条件

  1.凡在我院共青团组织和学生社团中任职半年以上的在校学生干部均有评选资格。

  2.工作上识大体、顾大局,讲原则,讲团结,能以身作则,组织管理能力强,工作成绩显著。

  3.乐于和善于做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热心为团员青年服务。

  4.能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学年考查和考试科目平均成绩绩点达2.0分,单科成绩绩点达1.5分。

  (二)评选办法

  优秀团干部的评定,由辅导员、班主任会同班、团主要干部在符合条件的团干部(院团委会、系团总支学生干部均回到各团支部参加评选)中提出候选人名单,经团支部大会民主评议,系部评审小组审议,报院团委初审,由学院评审委员会复核,报学院党委研究决定。

  (三)评选名额与奖励办法

  1.优秀团干部的名额,由学院根据院、系、团支部、社团等学生团干部的数量按一定比例分配。

  2.优秀团干部每年评定一次,由学院发给荣誉证书及奖品。

  第十六条 优秀青年志愿者的评选

  (一)评选条件

  1.凡在校学生青年志愿者均有资格参加评选。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待人诚实,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3.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青年志愿者活动,热心公益事业,乐于助人,成绩突出。

  (二)评选办法及表彰

  由各系青年志愿者协会分会、各学生社团推荐,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核实,经院团委审批后表彰。

  (三)评选名额与奖励办法

  1.优秀青年志愿者的名额,由院团委按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会员数量按一定的比例分配。

  2. 优秀青年志愿者每年评定一次,学院发给荣誉证书和奖品。

  第十七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一)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校学习期间,在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在校期间曾获得学院及以上表彰。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在校学习期间考试考查课不能有补考,第一、第二学年的考试、考查课平均绩点在2.0以上,并取得了相关等级证书。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并保持《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5.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或党、团组织处分。

  (二)评选办法

  由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系评审小组评定,填写《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并提供相关等级证书,报学工部(处)、团委初审,由学院评审委员会复核,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评选名额与奖励办法

  1.学院优秀毕业生名额按当年毕业生人数大专5%、中专3%的比例确定,省级优秀毕业生按当年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推报。

  2.优秀毕业生一年评一次,被评为学院优秀毕业生的,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被评为省级优秀毕业生的,由四川省教育厅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优秀室长的评选

  (一)评选条件

  1.工作积极主动,有一定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工作责任心和原则性较强。

  2.积极配合查寝,如实反映寝室情况,善于处理各种矛盾,群众基础好。

  3.个人表现好,无违纪现象发生,学习成绩良好。

  4.参评室长所负责的寝室两学期均被评为文明寝室。

  (二)评定办法及表彰

  1.本人申请,学院学生会宿管部和生活部推荐。

  2.学工部(处)和院团委评定后表彰。

  第十九条 先进团总支的评选

  (一)评选条件

  除了符合先进团支部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能当好系助手,为系建设、管理、服务做出了较大成绩。

  2.团总支工作富有创造性,收效好。

  3.社团建设好,经常开展活动,成效显著。

  4.重视舆论宣传,在院报上发表经验文章、通讯每学期3篇以上,或在省、市报刊等媒体上报道1篇以上。

  (二)评选办法及表彰

  1.凡符合条件的团总支,写出申报材料,报系党总支审查,在审批表上加注意见并盖公章,报院团委。

  2.经院团委评定后,报学院党委研究决定。

  3.先进团总支由学院党委进行表彰。

  第二十条  优秀学生社团的评选

  (一)评选条件

  1.在社团联合会注册一年以上的院级学生社团均有资格参加评选。

  2.机构健全、班子团结、工作得力。

  3.社团活动多,质量好,影响大。

  4.会员积极参与社团活动,表现突出。

  5.会员齐心协力,内部财务管理好。

  (二)评选办法及表彰

  1.凡符合条件的学生社团,写出申报材料,报挂靠系团总支(或挂靠部门)和学生社团联合会审定。

  2.经学院团委评定后,报学院党委决定。

  3.优秀社团由学院党委进行表彰。

  第二十一条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

  (一)评选条件

  1.辅导员、班主任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经常深入学生中了解情况,工作成效显著。

  2.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3.全班同学积极上进,认真参加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每次出勤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对以各种方式破坏校内正常秩序的言行能及时反映并批评制止。

  4.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上课、听课、做作业认真,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少。

  5.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现象。

  6.尊敬师长,自觉服从学院工作人员和楼长的教育管理,维护公共道德,文明礼貌,讲卫生,宿舍整齐、干净,文明寝室数量多,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嘘闹等现象。

  7.同学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

  8.经常开展有利于同学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与比赛,体育合格率达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二)评选办法及表彰

  1.凡符合条件的班级,需召开班会,经半数同学同意后,写出申报材料,报系审定。

  2.系评审小组要结合平时检查情况和申报材料进行评定,报学工部(处)初审后,由学院评审委员会复核,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先进班集体由学院进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 先进团支部的评选

  (一)评选条件

  1.支部班子健全,干部团结合作好,能以身作则,敢于和善于同歪风邪气、违纪行为作斗争,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强。

  2.能按照学院、团委、系的要求,从支部实际出发,制定工作计划,且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

  3.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和团委工作安排,积极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按时过组织生活,按时收缴团费,积极完成上级团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

  4.经常调查了解团员的思想动态,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效果好。

  5.积极投稿,搞好宣传报道工作,学期向校广播站投稿不得少于4篇,或在院报等报刊上发表通讯1篇以上。

  6.支部团员自觉加强党、团知识和形势政策学习,关心国家大事和学院的发展。

  7.支部团员团结互助、关心集体、讲究文明礼貌,加入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人数多,做好人好事多。

  8.支部团员勤奋学习,模范遵守课堂及有关纪律,按时、保质完成课内外作业和有关实验实习。

  9.自觉遵守校纪班规和团章,无违法违纪现象

  10.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团活动。

  (二)评选办法及表彰

  1.凡符合条件的团支部,需召开支部团员大会,经半数团员同意后,写出申报材料,报系团总支和系党总支审定。

  2.各系团总支和系党总支要结合平时检查情况和申报材料进行评议提名,并张榜公布,在审批表上加注意见并盖公章,经院团委审核后,报学院党委研究决定。

  3.先进团支部由学院党委进行表彰。

  第二十三条 五四红旗团支部的评选

  五四红旗团支部是我院授予团支部的最高荣誉。

  (一)评选条件

  除满足先进团支部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院级或院级以上先进团支部的荣誉称号。

  2.对国家和社会做出重要贡献,并为学院赢得荣誉或积极的社会影响。

  (二)评选办法及表彰

  与先进团支部的评选办法及表彰相同。

  第二十四条 文明寝室的评选

  (一)评选条件

  1.寝室制度健全,有室长、室规、值日安排表等。

  2.室内成员团结互助、礼貌待人,不吸烟、酗酒、赌博和寻衅滋事,无乱涂乱画、乱吐乱扔、乱堆乱放现象。

  3.室内清洁卫生好、物品摆放有序,卫生大检查与平时抽查情况均较好。

  4.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熄灯、就寝、起床,不私自留宿外人,不高声喧哗,寝室纪律良好。

  5.爱护公物,室内设施、设备无人为损坏、拆卸,不随意搬动床位,节约用水用电。

  6.寝室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好,无私接电线和使用电器,室内无危险物品(如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管制刀具等)。

  7.室内成员尊重他人,服从宿管员管理,积极配合值勤人员查寝,邻里关系和睦。

  (二)评选办法及表彰

  1.各寝室在室长组织下进行自评,写出书面申请,交辅导员、班主任。各班在寝室自评的基础上进行初评,提出本班参评寝室名单送系部。

  2.各系根据检查情况和平时掌握情况进行审定,并将本系评出的文明寝室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工部(处)。

  3.学工部(处)、团委将严格按照平时的检查、抽查情况,并结合评选期间审核验收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进行表彰。

  第二十五条  单项奖的评定

  (一)类别及原则

  1.单项奖的类别:参加学院举办的各类比赛或代表学院参加全国、省、市举办的体育、文艺、技能等比赛获得名次的集体或个人。

  2.单项奖奖励原则:个人和团队不同时奖励,同一项目参加市、省、国家比赛分别获奖的按最高奖项奖励。

  (二)奖励标准

  按照学院奖励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分管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主任,党委宣传统战部、学工部(处)、团委、教务处、科研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各系主任任委员。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部(处)、团委,具体负责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系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系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团总支书记、科任老师及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组成,系主任、总支书记任正副组长。

  第五章  申诉办法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个人对奖励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系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系评审小组提出申诉,系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系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系。此处理意见为学院最终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同一年内各类评优不重复评定。

  第三十条  凡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在处分期限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及奖、助学金的评定。

  第三十一条  各系对各类评优和奖、助学金的初评结果应在本系张榜公布,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方可上报。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工部(处)、团委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BOB登陆链接 学生奖励与资助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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