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高职高专学生。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为中心,以“质量立校,服务兴校,科研强校,特色名校”为办学理念,按照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严格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创造和谐、稳定的育人环境,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院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资源。
2.按照国家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参加技能大赛、社会实践、科技文化创新、勤工助学、院内组织、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3.按照国家及学院的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申请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照国家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5.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6.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若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控告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根据国家及学院的有关规定申请休学创业。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学院的安全和稳定。
3.按时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
4.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
5.按照国家规定按时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6.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7.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8.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新生入学注册
1.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学院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院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假期结束报到时交验有关证明(因病需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因事需所在乡镇、街道、单位证明)。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报到时,学院招生就业处应对其对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3.新生入学报到时,由于创业、参军、身体疾病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时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因病需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由本人向招生就业处提出,经主管招生就业的副院长批准后方可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时间一般为1年(应征入伍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内)。保留入学资格时长不计入最长修业年限。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在学院开学前一周向学院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因病需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或南充市中心医院出具康复证明),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4.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由学院招生就业处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学生本人身份信息是否与教育部学信网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由相关系部提出意见,由学院院长批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或南充市中心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保留学籍。保留学籍者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1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第八条 非新生注册
每学期开学后1周内,学生应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系报到,各系于开学后两周内统一到教务处注册。开学后直接到校外实习的学生,在领队教师处报到,实习结束返校3日内由学生所在系统一到教务处补办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当向所在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期满报到时交验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系审查同意后,凭所在系签字同意的材料到教务处补办注册手续。开学后两周以上(含两周)无故不返校,或者请假逾期1周以上(含1周)无故不返校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周内须交清当年应交学费。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院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方式为学生提供经济援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学生申请各种经济援助时,需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系初审,学生处、财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审批(详细内容见BOB登陆链接 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学生凭学院审批材料到教务处注册。
第二节 学制
第九条高职专科学生基本学制(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
第十条实行弹性学制。
1.学生提前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必修课学分平均绩点达到3.0及以上,可以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时间一般为半年或一年。
2.学生因休学、降级、成绩不合格等原因不能在基本修业年限三年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以延长修业年限2年,即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为5年。
3.鼓励学生学习期间创新创业,经批准休学创新创业的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其最长修业年限可延长至6年。
4.在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役期间保留学籍,退役后 2 年内允许复学。保留学籍时长不计入最长修业年限。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院高职高专专业课程体系包括理论教学课程体系和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实践教学不低于教学总学时的50%(教师教育类专业除外)。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其中选修课包括专业限选课和公共选修课。
第十二条学院以学分计算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确定学生能否毕业,以学分绩点反映学生学习质量、作为学生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关于学分和学分绩点的计算详见《BOB登陆链接 学分制管理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才能获得学分,并按成绩取得相应绩点。课程考核成绩按学期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课程均按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及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既可按百分制计分,也可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载,成绩及格及以上者方能取得学分。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则学分为零。
第十五条 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可以参加一次补考。补考考试时间原则上安排在下一学期开课2周后进行。学生应按教务处或系部安排的时间、地点、参加补考,因个人原因未参加补考的,不得申请重新安排补考,直接重修。补考合格者按实际分数记载成绩,取得相应学分,绩点按标准减1记,同时在学籍档案中标注为补考。补考不合格者,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需要申请重修。
第十六条一般不办理缓考。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应提前1周出具有关证明,向所在系提出缓考申请,经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能缓考。事后补办无效。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缓考不及格者,直接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处负责对学生思想品德进行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体育课为考查课。其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病残等身体特殊原因不宜参加体育课学习的学生,可由本人申请(附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或南充市中心医院证明),系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减少考核项目、改修体育保健课或者免考。
第十八条为严肃考试纪律,对违反考场规则或考核作弊的学生,学院将按《BOB登陆链接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对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学院予以建立档案、设置学分。具体办法见《BOB登陆链接 奖励学分暂行规定》。
第二十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院给予以记录并作档案保存。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可以提交录取教务处认定并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节 重修与辅修
第二十二条 补考、缓考等后仍不及格的,需参加重修。重修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学院的重修收费标准缴清费用后方可取得重修资格。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一门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重修考试合格者按实际分数记载成绩,取得相应学分,绩点按标准减1记,同时在学籍档案中标注为重修。
第二十三条申请缓考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处。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计,并不准参加补考,直接重修。
第二十四条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计,并不准参加补考,直接重修。
第二十五条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缺交作业(习题或实验报告)次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一学期作业总数1/3者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并不准参加补考,直接重修。
第二十六条 必修课的实训、实习和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实践性课程不合格者,无补考,直接重修。
公共选修课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可重修该课程,也可另修其他课程。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不管是重修还是另选,都必须按学院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学生重修同一门课程人数达到25人,由教务处和相关系安排集中上课或辅导。不足25人不得开班。
已完成重修学习的学生,先提出申请,由辅导教师签署意见,所在系审核盖章,报教务处批准,参加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的重修考试。未经教务处同意进行的重修,成绩无效。
第二十八条 凡学习能力强,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具体办法见《BOB登陆链接 辅修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节 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校所学专业,原则上为其入学录取通知书上所录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经本人申请,所在系推荐,并由转入系认真考核,证实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其兴趣和专长者;
2.学生因某种疾病和生理缺陷,经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或南充市中心医院检查证明,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3.学生确有特殊困难,经学院认可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者。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可优先考虑。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申请学期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的;
3.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间的;
4.艺体类转非艺体类、非艺体类转艺体类的;
5.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等特殊类型的;
6.其他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原则上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不超过 1次,申请时间原则上为第一学年。具体办理时间为第二、三学期开学后一周内。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出系与转入系主任审查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最后由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院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程序办理学生转专业事宜,并按学期对所有转专业学生进行公示。
第六节 转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或南充市中心院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市级民政部门提供证明。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为其出具证明,报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我院在同一城市的;
7.因思想品德表现和成绩应当予以退学的;
8.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正在休学的;
9.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接受委托单位定向培养、享受用人单位专门奖学奖或资助金的学生,原则上不能转学。如因特殊情况必须转学的,需退还全部奖学金或资助金。
第三十六条转学必备材料
(一)申请转入
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一式三份);
2.学生转学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转出学校教务处公章);
3.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一式三份,加盖转出学校系部公章);
4.学生每学期成绩单(一式三份,加盖转出学校教务处公章);
5.学生录取花名册(一式三份,加盖转出学校招生部门公章);
6.拟转入我院相关专业当年录取花名册(一式三份,加盖我院招生就业处公章);
7.相关证明材料:
①因病转入的,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检查证明(一式三份,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
②特殊困难转入的,出具特殊困难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学生户籍所在地市级民政部门公章);因特别需要转入的,出具特别需要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加盖转出学校教务处公章);
8.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时间不低于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一式三份,加盖公示部门公章);
9.我院系部集体研究会议纪要(一式三份,加盖系部公章);
10.《BOB登陆链接 学生转学(转入)审批表》(一式三份,加盖学院公章);
11.我院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会议纪要(一式三份,加盖学院公章);
12.我院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时间不低于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教务处出具,一式三份,加盖教务处公章)。
若系跨省转入,以上材料均需多备一份。
(二)申请转出
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一式三份)。
2.学生转学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我院教务处公章)。
3.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一式三份,加盖我院系部公章)。
4.学生每学期成绩单(一式三份,加盖我院教务处公章)。
5.学生录取花名册(一式三份,加盖我院招生就业处公章)。
6.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当年录取花名册(一式三份,加盖转入学校招生部门公章)。
7.相关证明材料:
①因病转出的,出具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或南充市中心院的检查证明(一式三份,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
②特殊困难转出的,出具特殊困难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学生户籍所在地市级民政部门公章)。因特别需要转出的,出具特别需要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加盖我院教务处公章);
8.拟转入学校院系集体研究会议纪要(一式3份,加盖转入学校院系公章)。
9.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一式三份,加盖转入学校公章)。
10.《BOB登陆链接 学生转学(转出)审批表》(一式三份,加盖学院公章)。
11. 我院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时间不低于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教务处出具,一式三份,加盖教务处公章)。
12. 拟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时间不低于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一式三份,加盖公示部门公章)。
若系跨省转出,以上材料均需多备一份。
第三十七条 转学程序
(一)申请转入
1.拟转入的学生必须先提供转出学校签批的《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由本人签名的转学申请书、因病或特殊困难或特别需要转学的证明材料、学生每学期成绩单、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学生录取花名册复印件、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花名册复印件、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等材料到我院教务处。
2.教务处对以上材料初审后,发放《BOB登陆链接 学生转学(转入)审批表》,促成相应教学系进行集体研究审核并作会议纪要,院长办公会进行研究审批并作会议纪要。
3.教务处对拟转入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在学院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收齐外校学生申请转入必备材料,报送四川省教育厅备案,备案无异议后,教务处在学信网上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学生即可到我院相应教学系报到学习。
(二)申请转出
1.拟转学学生本人书写转学申请书,并附因病或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转学的证明材料,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送所在系初审。
2.拟转学学生凭所在系同意的转学申请书到教务处领取《BOB登陆链接 学生转学(转出)审批表》,同时准备每学期成绩单、在校期间表现鉴定、录取花名册复印件、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花名册复印件等材料。
3.教务处收集以上材料并经学院初审后,由拟转学学生填写《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报学院院长审批。
4.教务处对拟转学学生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在学院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教务处将所有材料函寄转入学校。
5.待拟转入学校向四川省教育厅备案无异议后,教务处在学信网上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学生即可到转入学校报到。
6.凡我院申请转出的学生,尚未办妥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我院原专业的学习,否则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三)若系跨省转学,经由双方学校同意后,先报送四川省教育厅备案,再报送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办理时间
学院每学期期末放假前20天内统一办理转学事宜,提前或逾期报送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获准转学后,有关事项的处理
(一)转入我院的学生,应当转入与原学习专业相同的专业学习,特殊情况下可以转入专业大类中的专业学习,不能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二)转入我院的学生,应当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要求修读完全部课程。在原学校的课程成绩,如课程内容相近、层次相同,可以视为其现就读专业的课程成绩加以记载,取得学分;其他课程的成绩,可以作为现就读专业的公共选修课成绩加以记载,取得学分。专业课设置不同的,需要补修课程。
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条学生有以下情况,可以申请休学:
1.因病经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或南充市中心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2.一学期内因请病假、事假等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的;
3.因个人创业、参军、出国学习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坚持学习的。
第四十一条学生申请休学,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交验必要的证明、材料,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所在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自休学获准之日起,休学生效。
第四十二条学院认为或者经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或南充市中心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应当予以休学,而本人又不申请休学者,学校劝其休学,并书面告知本人。学生自接到休学书面通知之日起,休学生效。
第四十三条学生自休学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必须办理完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交学费,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如学生评优、奖学金、勤工助学、转专业、转学等)。
休学期间,学生的行为后果自负,户口可以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四条休学应在前五学期提出,第六学期不能申请休学。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可以间隔或连续休学,但最长不超过2年。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必须回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时学生应提出复学申请,提供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或南充市中心医院的康复证明和休学期间的行为表现证明材料,由所在系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以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因病或创业等需要,不能按时复学者,可以申请续休,但必须重新办理休学手续。
凡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或续休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学籍:
1.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2.学生因创业需要可以申请离校保留学籍。
3.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4.其它特殊情况需要保留学籍的。
第四十七条学生保留学籍,应当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交验有关的证明材料,填写《保留学籍申请表》,经所在系同意,报学院教务处批准。自保留学籍获准之日起,保留学籍生效。
第四十八条保留学籍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其期限与休学相同。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保留学籍期间患病,其医疗费用自理。
第四十九条保留学籍期满的学生,应当于新学年开学前一周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保留学籍期满未按时到校复学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五十条休学和保留学籍获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八节 退学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一学年(不含休学学期)取得的学分数未达到40学分,给予学业警示。每学年学业结束后,各系对学生的课程成绩和所获学分情况进行汇总,在新学年开始后提出学生学业警示建议,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由各系落实。连续两次受到学业警示者,则劝其退学。
第五十二条学生第一学年(不含休学学期)年末1年累计未达20学分、第二学年年末2年累计未达40学分、第三学年年末3年累计未达60学分,由教务处核实情况,提出学生退学建议,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批后,予以退学处理。
第五十三条 除了成绩原因之外其它予以退学处理的情况:
1.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2.根据学院指定医院(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或南充市中心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3.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4.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5.学院规定的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6.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四条学生退学,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
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学须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除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学外的学生退学,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后,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应当对退学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也可采取邮寄、留置、公告等方式送达。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退学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五条学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院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
2.退学学生应当在收到退学通知书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自正式通知之日起,不再享有在校学生待遇。贷款学生必须按规定归还贷款。
3.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4.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十节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六条学生基本修业年限三年期满,其学业结论分为毕业和结业两种状态。学生不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三年期满,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辅修第二专业,修满必修课程和专业限选课程的学分,学院可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必修课学分平均绩点达到3.0及以上,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对提前毕业的学生可提前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提前毕业学生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需提前毕业或就业的学生须本人申请,经辅导员(班主任)推荐,所在系和学院教务处审核,报学院办公会讨论批准,方准予提前毕业或就业。
第五十九条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三年期满,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如在校修读时间达一年及以上者,学院发给肄业证书;如不足一年者,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十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凡基本修业年限三年期满时未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的,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学历证书,只发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1.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待处分期限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工作单位或相关部门鉴定合格,符合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审批后,换发毕业证书。
2.因学分不达标的结业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可以向学院教务处申请重修相关课程。在完清重修有关费用且考核合格,达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和学分要求后,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一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院保证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等个人基本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六十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五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档案室提供证明材料,教务处审核,主管副院长审批后,由学院教务处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审核补发。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院 、学生应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将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九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十条 学院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按照《BOB登陆链接 学生团体组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院团委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团委或宣传部或科研处批准。
第七十一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等活动。学院把各类活动纳入学生培养计划。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予以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七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BOB登陆链接 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五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获得表彰奖励的学生发给奖状、荣誉证书和奖品或设置不同等级奖金、奖学金等。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将推荐参加市级及以上的各种评优活动。
学院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评定国家、省市、院级奖学金、助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程序和规定实行层层评审、公示等制度。
第七十七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七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七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6.违反国家教育部规定和本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7.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8.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十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由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八十一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八十二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将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将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八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院给予学生处分期限设置为6到12个月,即警告为6个月、严重警告为8个月、记过为10个月、留校察看为12个月。到期按照《BOB登陆链接 违纪学生处分解除实施细则》的规定及程序可以申请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一周内办清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八十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分管监察及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监察处、学工部(处)、院办、学生所在系等部门负责人和法律顾问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下设办公室在监察处。
第八十八条 学生对处理和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九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确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工作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九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BOB登陆链接 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上一篇:BOB登陆链接 学生课堂管理规定
- 下一篇:学院“1210”发展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