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登陆链接 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日期:2019-09-02  作者: 来源:  浏览量: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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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干部是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院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为了规范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和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培养学生干部为全体学生服务的思想意识,进一步使我院学生干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干部包括:学院团委会、学生会干部;系学生会、团总支学生干部;班团支部和班委会干部;院级社团副部长以上负责人。

  第三条  学生干部应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应关心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不允许有任何凌驾于学生之上的言行。

  第二章 学生干部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生干部组织机构分团委组织机构、学生会组织机构。其设置如下:

  团委组织机构:院团委会设秘书处、青年志愿者协会、社团联合会、团校等。秘书处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文娱部、公关部、社会实践部等;院级学生社团挂靠各系(或部门),由社团联合会管理;系团总支可设正副秘书长、组织部、宣传部、文娱部、社会实践部、青年志愿者协会分会等;班团支部可设正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文娱委员等。

  学生会组织机构:院、系学生会可设办公室、纪检部、学习部、生活部、体育部、宿管部(或男、女生部)、保卫部等;班委会可设正副班长、学习委员、纪律委员、生活委员、体育委员、心理委员、安全委员等。

  第五条 院团委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4人,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1-2人、干事若干;院学生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3-5人,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1-6人、干事若干;院级社团设会长1人、副会长1-2人,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1-2人;系团总支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各部设正副部长1人、干事若干;系学生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 人、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1-2人、干事若干;团支部设正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文娱委员等各1人;班委会设正副班长、学习委员、纪律委员、生活委员、体育委员、心理委员、安全委员等各1人。  

  为减轻学生干部负担,院团委会、系团总支、院系学生会和班委会、团支部的主要学生干部一般不兼职。

  第三章  学生干部条件

  第六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学习成绩良好;

  3.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精神风貌;

  4.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带领同学开展健康有益的第二课堂活动;

  5.有团结协作精神、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能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6.作风正派,正义感强,敢于与一切坏人坏事和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7.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好。

  第四章 学生干部职责

  第七条 学生干部应各司其职、尽心尽力,并在独立工作的原则上互帮互助,为搞好学生工作共同努力。

  第八条 院系学生干部的职责:

  (一)院系团干部的职责:

  1.秘书长: 协助团委或团总支老师的工作,组织、策划和协调院团委秘书处(或系团总支)的总体工作,在政治、思想、学习等方面关心帮助其他学生干部,在思想品德上起到模范作用。

  2.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的工作,并指导一至二个部门的具体工作。

  3.办公室干部:负责团委日常工作的联系与协调,团委文件、档案收集与整理等。

  4.组织部干部:负责团的组织工作和团的基础建设,做好新团员的发展工作等。

  5.宣传部干部:负责团的宣传工作,通过板报、刊物、广播、电视等方式向全体团员和广大学生宣传各类团的知识、时事政治、科学文化等方面的知识,做好学生活动宣传报道工作等。

  6.文娱部干部:负责团的文娱工作,组织各种形式的文娱活动,弘扬文化艺术,陶冶广大团员青年的思想情操。

  7.实践部干部:负责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策划、组织开展、总结、评比、表彰工作。

  8.公关部干部:负责对外联系团务活动和校内礼仪工作。

  9.青年志愿者协会干部:负责宣传、发动、组织学生在校内、校外开展志愿者义务服务活动。

  10.社团联合会干部:负责联系和督察学生社团工作的开展。

  11.社团干部:加强社团的自身建设,组织开展社团活动。

  12.团校干部:负责对团干部、团员、青年积极分子的培训。

  (二)院系学生会干部的职责:

  1. 主席 : 负责组织、策划和协调学生会及其附属机构的总体工作,在政治、思想、学习和工作上关心帮助其他学生干部,模范作用好,对学生会负责。

  2.副主席 : 协助学生会主席的各项工作,并指导一至个三部门的具体工作。

  3.办公室干部:负责学生会内务及资料管理,负责学生会的宣传和内外联络工作,协助正副主席组织召开各类会议并搞好会议记录,做好与各部门的协调工作。

  4.纪检部干部:负责对学生会系统的学生干部进行管理、培训、考核工作。

  5.学习部干部:负责学生学习纪律、学习风气的管理考核工作,围绕“学习”组织开展各类活动。

  6.生活部干部:负责学生生活卫生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协助学院伙食管理委员会搞好学生伙食的监督管理工作。

  7.宿管部(或男、女生部)干部:负责学生归寝及宿舍纪律、安全和寝室内卫生管理,组织开展文明寝室创建评选等活动。

  8.体育部干部: 负责各项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策划工作,协助学院搞好校运会等大型体育活动,以达到丰富学校的课余活动、锻炼提高学生身体素质的目的。

  9.保卫部干部:协助学院保卫处、学生处搞好安全知识宣传、排查安全隐患、校园安全巡逻、协助处理同学间的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等。

  第九条 班级学生干部职责:

  (一)团支部干部职责:

  1.书记: 主持团支部的日常工作,负责本支部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抓好团支部的经常性活动开展。

  2.副书记:  协助团支部书记工作,并指导一至二项具体工作。

  3.组织委员: 负责新团员的发展工作,收缴团费,开展好团组织生活。

  4.宣传委员: 负责向本支部团员青年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宣传学院、系部的有关决定,宣传报道本支部中的好人好事,搞好宣传板报等工作。

  5.文娱委员: 负责文艺节目的排练工作,搞好本支部的文娱活动。

  (二)班干部职责:

  1.班长:协助辅导员、班主任搞好本班的常规管理,了解检查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掌握全班同学的思想、学习、纪律等动态 并做好相应工作。

  2.副班长:协助班长工作, 并指导二至三项具体工作。

  3.纪律委员:负责班上纪律的管理,组织学习各类学生管理规定。

  4.学习委员:负责掌握全班同学的学习情况 ,向老师提出教改意见。组织开展各项班级学习活动。

  5.体育委员:组织开展本班各项体育活动。

  6.生活委员:负责本班班费的帐目管理,及时收集和反馈同学对学院生活的意见和要求;组织、安排全班同学搞好清洁卫生和义务劳动。

  7.心理委员:在班级学生中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经常性地与学生进行交流沟通;及时发现学生中的异常现象,并向学院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反映情况。

  8.安全委员:了解、排查并及时反映班级学生中安全隐患,宣传安全知识,协助辅导员、班主任处理安全事件。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

  第十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严格考察审核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候选人应具有先进性、群众性、代表性。最后通过竞聘或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新生进校后,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临时团支部、班委会,其学生干部由辅导员(班主任)指定,学期中按有关条件和要求,以推选和竞选方式产生。、班团支部学生干部

  第十二条 院团委会、系团总支及院、系学生会可通过召开院、系“双代会”进行换届选举,原则上每二年召开一次“双代会”,中途可以增补干部。 

  第十三条 在特殊情况下,因工作需要,学生干部可以在相关组织的指导下由学生组织进行增选产生。

  第六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1.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院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2.代表学生参与学院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院有关部门和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3.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院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4.对本级团组织或学生组织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5.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直至到院团委、院学生会任职的权利;

  6.评优或毕业时,在同等条件下,按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

  7.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8.按学院规定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模范遵守国家法规和校纪校规。

  2.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3.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4.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5.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6.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7.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宣传鼓动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8.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第七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由院团委、学生处统一负责。

  第十七条 各级团干部在院团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团组织负责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学院团委。

  第十八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在学生处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学生会管理组织负责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的情况报学院学生处。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每学期考核一次,并填写《BOB登陆链接 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自动辞职。  

  1.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不积极执行院系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同学当中散布消极言论者;

  2.在任职期间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

  3.在任职期间有两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4.闹不团结、互相拆台,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使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5.以职权谋私,经教育不改者;   

  6.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或工作者;   

  7.个人修养及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8.从事与学生干部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信誉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如下:   

  1.学生干部向所在学生组织提出辞职申请;   

  2.所在学生组织接到学生干部辞职申请后,召开委员会讨论,对确有第二十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干部,准予其辞职,宣布除名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3.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所在学生组织通过全委会讨论通过后,可将其免职或撤职。

  第二十二条 学院将把学生干部的表现及考核情况作为评优的条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院团委、学工部(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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