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我院学生管理的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所有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当依据事实和相关规定,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按照正当的程序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正的原则及时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五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分管监察及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监察处、学工部(处)、院办、学生所在系等部门负责人和法律顾问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下设办公室在监察处。
第六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学院的有关规定,依法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学院和学生的正当权益。
第七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1)受理学生申诉。
(2)就学生申诉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并作出复查决定。
(3)对学院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4)学院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申诉及申诉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下列处理和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1)取消入学资格的。
(2)被作退学处理的。
(3)因违法、违规、违纪而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的。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请,并附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填写《BOB登陆链接 学生申诉书》,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家庭住址、家长姓名及家长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实、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并告知申诉人:
(1)予以受理。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3)不予受理及原因。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1)申诉事项不属于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2)申诉事项超过申诉时限的。
(3)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4)已撤回申诉,又无正当理由再次申诉的。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确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一般程序复查等方式并组成专门的复查小组对本申诉进行复查。
第十四条 复查小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对申诉进行复查:
(1)提取原处理的所有材料。
(2)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并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
(3)听取原处理部门领导、经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4)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的线索、情况进行核实或查证。
(5)综合上述情况,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
第十五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复查小组的复查报告,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讨论,并作出复查结论。
第十六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申诉提出处理意见,作出下列决定:
(1)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得当,应当作出建议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决定。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报相关部门。
(2)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申诉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诉人,也可采取邮寄、留置、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申诉的审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BOB登陆链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BOB登陆链接 学生申诉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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