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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保密原则
日期:2019-09-02 作者: 来源: 浏览量:1404
一、心理咨询人员必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并为来访者保守秘密,不得公开来访者的资料。
二、在向来访者说明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心理咨询教师还应该向来访者说明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三、严格保守咨询对象谈话内容的秘密,不得对外公开咨询对象的姓名及其他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在心理咨询工作中,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意外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但应将有关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小范围内。
五、拒绝任何关于咨询对象情况的调查,如出于心理咨询或教育工作的需要,有关心理咨询对象的材料需要相关人员(包括来访者的班主任、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等)知晓的,知晓内容应限制与解决问题有关的范围之内,有关知情者应做好集体保密。
六、心理咨询工作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像、录音和其他资料,均属保密资料。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中。
七、资料管理人员应切实做好有关来访者材料的管理与保密工作,不得遗失有关咨询对象的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随便向他人通报有关咨询对象前来咨询的信息资料。
八、除了心理咨询人员,学校任何其他人员包括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等,都无权查看心理档案室保密性档案材料。
九、有关资料若是用于教学案例或作为研究成果发表,必须做到隐匿来访者真实姓名、单位,应避免使用能辨认出来访者身份的有关信息,保证做到不侵犯咨询对象的任何隐私。
十、除来访者触犯法律,并经公检法机关认定证明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借用心理档案;因本条原因或咨询有限保密情况发生需查阅来访者咨询资料的,须认真阅读本制度并签名后方可在限定范围内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