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职院办〔20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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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BOB登陆链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系、部门:
《BOB登陆链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经学院2019年第33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第36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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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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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障国家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的贯彻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秋季学期的九月集中进行一次,对个别学生因受自然灾害、突发变故等原因提出的申请将及时补充认定。认定工作采用首次认定和复核认定相结合的模式。
(一)首次认定:针对新生和上一学年未参加或未通过困难认定的z在校生。
(二)复核认定:针对上一学年已通过困难认定,家庭经济情况无变化,且本学年继续提出申请的在校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申请须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
(二)加强诚信教育,实事求是,困难等级认定结果与学生本人情况相符;
(三)公开、公平、公正、保护隐私权相结合;
(四)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作为学生享受国家及学院各类资助的必备条件,没有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得享受各类资助。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设立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为副组长,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务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和各系党总支书记为成员,全面领导、监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奖助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部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各系党总支副书记、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奖助评审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各系建立系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并对各系上报的评议和认定结果进行审核;
(二)直接受理在全院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相关认定申请或者系级认定工作组认为难以认定的申请;
(三)在全院范围内公示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各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成员;
(四)其他需要处理的事项。
第六条 各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
各系成立由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辅导员、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工作组成立后,须及时在本系及网页上、公示专栏公示相关文件,同时上报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工作组开展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组长对评议过程和认定结果负责。完善工作记录,工作组成员对认定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必须记录在案。认定工作组职责:
(一)组织班级建立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民主评议小组,并对班级上报的评议和认定结果进行审核;
(二)在系内公示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并上报领导小组备案;
(三)及时、准确向奖助评审委员会上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统计结果;
(四)其他需要处理的事项。
第七条 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民主评议小组,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本班民主认定工作。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应有广泛代表性的班团干部及部分学生代表(学生代表原则上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开展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组长对评议结果负责。完善工作记录,评议小组成员对认定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必须记录在案。认定工作民主评议小组职责:
(一)对班级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进行审核;
(二)对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审核无误的申请学生参评资格进行审核;
(三)对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在适当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四)在班内公示,按照认定标准严格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上报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
(五)对公示内容、评议过程、评议结果做好记录,并分别以照片和文字的形式存档备查。
第三章 申请材料及认定程序
第八条 认定工作定于每年秋季学期的九月,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班级辅导员提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九条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由辅导员组织本班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评议采取书面审查和实际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档次,在班级内公示,同时报系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条 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审核认定时应首先考虑烈士子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一条 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对班级评议小组提交的材料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按有关规定公示 5 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可再向学院奖助评审委员会提请复议,奖助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予以答复。如奖助评审委员会认为难以认定的,可直接向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终裁。
第十二条 各系在认定结束后且无任何异议,应建立、完善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信息库,并及时将本系汇总数据和更新数据报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奖助评审委员会审核,由奖助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汇总数据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
第四章 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期不定时随机抽查部分班级学生座谈,调研相关班级的资助工作情况,如有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核实后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恶劣影响的,由学院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BOB登陆链接 办公室 2019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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