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日期:2018-01-03  作者: 来源:  浏览量:294

 南市教〔2007〕55号

  

  关于印发《南充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文教)局、市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教职成〔2001〕9号)精神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南充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附后),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各地(校)在执行中有好的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局提出,以便改进。

  附:南充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OO七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中等职业学校  学籍管理  细则  通知

  抄送:省教育厅,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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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南充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教职成〔2001〕9号)精神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县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成人中专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市、县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学籍由市教育局统一管理,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协助管理。

  第四条 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确定专门的学籍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办理有关学籍管理手续。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按照统一录取与自主招生相结合的政策,实行春、秋两季招生;以应、往届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历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少年为招生对象。普通高中生分流进入职业学校学习的,于春、秋两季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期间,凭普通高中会考证到拟读学校报名。

  第六条 录取的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或初中以上学历证书,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但延期不得超过开学后一月。

  第七条 每年办理新生入学注册时间为春、秋两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照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并认真核实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等信息。复查合格者,由学校编制《南充市中等职业学校xxxx级新生名册》(附表1)一式三份与电子文档《南充市中等职业学校xxxx级学生名册》(附表2),办理相关的录取手续,由县(市)区教育局汇总后,于当年的四月或十一月底前报市教育局,经审查确认后,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作为学生毕业证书验印的依据。学生学籍注册时间结束后,学生一律不再注册当期学籍。

  第八条 凡按专业大类招收的学生,新生入学后可不按专业方向注册。从第二学年开始对学生进行专业方向划分和教学,并在原注册学籍基础上按专业方向注册。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年级统一以入学年度命名。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学生,由学校按规定编列学籍号,设立学籍档案,永久保存。学生学籍号由十一位数字组成,从左至右第一位为新生入学季节代号,秋季招生为1,春季招生为2,第二、三位为入学年度代号,第四、五位为县(市、区)代号,第六至七位为学校代码(附表4),第八位至第十一位为学生序号。转学生、重读生、复读生学校重新编排学籍号。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十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大纲规定,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职业技能的运用能力;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遵纪守法、学习态度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和评定结果应记入学生档案,学生毕业时应进行毕业鉴定。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成绩是学生升、留级和毕业的依据。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学分制试点学校按学分制考核记分办法执行),考查课程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方式。学生学业考核成绩一般按学期记载。

  第十二条 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一月内,将上学期学生已结业科目的毕业成绩上报市教育局备案,毕业学期结业的科目的毕业成绩,在毕业验证前二周内上报市教育局备案。市教育局以学校上报毕业成绩为核发毕业证书的依据。无毕业成绩的学生,一律不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 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实践劳动)应进行考查,由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导人员根据实习目的、要求,考查学生的实际表现评定成绩。毕业实习应写出评语。实习成绩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或国家技术等级标准评定。实习成绩要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 体育成绩应按照《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定。体育成绩的考核,主要了解学生掌握科学的锻炼方法,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相应的国家锻炼标准等情况。因病、残不能坚持上体育课的学生,经医疗单位证明和学校领导批准,可免试或免修。

  第十五条 凡考试、考查不及格或因请假而需补考的学生,均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补考。因不及格而补考的,补考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评定,超过60分者,按60分计,填写为“补及”。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需事先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补考。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学校批准,在毕业前可以补考一次。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免试相应科目的课程:

  1、取得普通高中会考单科合格的学生,相应的文化基础课可以免试;

  3、取得全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试非计算机类专业的相应科目的课程;

  4、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二级以上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试非英语专业的相应科目的课程;

  5、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试相应科目的课程;

  学生申请课程免试,须在该课程考试前一个月提出。免试须经学校批准,并报县(市、区)教育局和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的操行评语,每学期进行一次,由班主任依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征求有关教师的意见,进行考察评定,写出评语,并与学生本人见面,经学校审查。学生的操行评语和毕业鉴定要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九条 学生每学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或一门不及格者,准予升级。不及格课程毕业前可以再补考一次。

  第二十条 同一学年内,经学期、学年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含实践教学)超过二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以留、降级。

  第二十一条 留、降级学生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年级继续学习,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可酌情予以免试、免修或重修。如果未遇连续招生专业,调整到其他相近专业继续学习或继续随原年级试读,试读期间如又出现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退学条件的作退学处理。

  休学期满,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如果没有遇到连续招生的专业可参照本条处理。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可接受从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或其他类型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原则上应控制在一年级以内。

  学生因身体(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就业原因等需要转学专业者,由本人向学校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转专业手续,填写《南充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附表5)一式三份,于学生转入学校的当学期内,报县(市、区)、市教育局审查备案。

  学生确有特殊原因(迁居、随亲等)需转学的学生,应在学期结束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南充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一式三份,经转出学校、县(市)区教育局和转入学校同意,并由转出学校提供有关证明(转学证、学业成绩、学生档案等),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二十四条 接收普通高中分流学生的学校,填写《南充市中等职业学校流动学生名册》一式三份,报县(市、区)教育局审核盖章后,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和四月底前上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非本县(市、区)普通高中分流的学生,参照转学方式办理。

  中等职业学校对普通高中分流的学生,原则上实行单独编班教学,以学习专业课程为主,文化课成绩参照普通高中文化课的成绩。普通高中二年级结业以后分流的,专业课程课堂教学时间不少于一学年者,可以颁发二年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专业课程课堂教学时间不少于三个学期者,可以颁发三年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第六章 休学、复学和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以及请假缺课一学期内累计超过二个月,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要递交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校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后,学校需填写《南充市中等职业学校流动学生名册》一式三份,报县(市、区)、市教育局审查备案,保留学生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以学年为期,休学不得超过二次。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复学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批准后,在学校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注册复学,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或服从学校安排。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方可复学。学生复学后,学校需填写《南充市中等职业学校流动学生名册》一式三份,报县(市、区)、市教育局审查备案。

  第二十九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可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

  1.有正当理由,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家长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经学校批准,准予退学。

  2.患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休学期满复学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和不服从学校安排就读者,学校应予劝其退学。

  3.学生留级、休学次数或时间超过规定者,因旷课受到处分后,仍不改正,一学期累计旷课达一月者,学校应令其退学。

  4.学期开学后一月内不到校注册或休学期满不按时申请复学者,视为自动退学。

  学生退学后,其学籍不再保留。学校填写《南充市中等职业学校流动学生名册》一式三份,报县(市、区)、市教育局备案。就学一年以上而退学的学生,学年成绩合格者,学校应发给学习证明,自动退学的学生学校不出具任何证明。

   

  第七章 纪律考勤、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要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实习、实验、公益劳动、集体活动、军训等都应进行考勤。原则上谁主持谁考勤。考勤分别以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五种情形记载。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及某方面事迹突出的学生,可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纪律。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或多次犯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对学生的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学校领导应集体讨论决定,处分由学校校长署名后要校内公布,并同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受开除学籍以外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同意后,可撤销处分,由校长署名后公布,并同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学生的开除学籍处分,应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同意后,报管辖县(市、区)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业证明。

  第三十三条 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决定应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从该学生档案中取出。

  对少数品德行为偏常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及行为者;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2. 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 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 打架斗殴、行凶、赌博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又屡教不改者;

  5. 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且屡教不改者;

  6. 受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内经教育仍不改悔者。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以招收完成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历的学生为主,基本学制为三年,特殊专业学制为四年。举办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学生其学制低于三年的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班级,需经市教育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态等方面。

  第三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教学实习和生产实习),考核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经毕业前补考后学科成绩仍有部分课程不及格,或操行评定不合格(包括毕业时受到处分未解除),发给结业证书。

  对操行评定不合格或因受处分未撤销而不予毕业的学生,在离校后两年内有显著进步,经本人申请,有关单位证明,学校办公会议研究,可对操行重新评定或撤销处分,换发毕业证书(开除学籍者除外)。因学业成绩不合格不予毕业的,可在两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补考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计算。

  第三十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印制,市教育局验印,学校颁发。未经市教育局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可以补办毕业证明。毕业证明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需办理毕业证明者,向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明书领取登记表”(附表6)一式四份,送县(市、区)、市教育局审核后,到省教育厅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生的学籍管理按“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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