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三禁两不”规定纪律处分暂行办法
(四川省教育厅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为培育中职学校学生的健康品行,加强学生管理,约束学生不良行为,严肃校纪校规,开展“严禁携带私藏刀具,严禁酗酒,严禁在校内抽烟,不准结伙抱团,不准不假外出”的“三禁两不”专项治理,根据教育部《中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中职学校学生违反“三禁两不”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学生违纪纪律处分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学生携带私藏管制刀具,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再次携带私藏管制刀具或发生矛盾纠纷时使用管制刀具的,开除学籍。
第三条 学生在校饮酒,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及以上处分;饮酒屡教不改或酗酒滋事的,开除学籍;因饮酒引发其他违规违纪事端的,视其情节加重处罚。
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吸烟,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给予留校观察看直至开除学籍。
第五条 凡抱团结伙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参与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主要参与者给予留校观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不假外出或逾假迟归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学生因违法犯罪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被处罚的,开除学籍。
第八条 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前,学校应查明违纪事实;说明处分依据,认真听取学生或家长(监护人)。学校对被处分学生应做到违纪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处分材料专卷管理备查。开除学生学籍应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合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且能改正的,学校应在一学期后一年内按程序解除其处分,并告知学生。
第十条 学生受处分的资料应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解除后,有关资料应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适用于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应根据本办法修订完善学校纪律处分规定并予校内公示,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教育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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